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
莫青青、甘宏林、甘植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8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1、被告莫青青、甘宏林应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借款本金850000元;2、被告莫青青、甘宏林应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上述款项的利息(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利息为144689.59元,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3、若被告莫青青、甘宏林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甘植和名下位于贵港市金港大道富士新城富士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10049717号】,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850000元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甘植和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青青追偿;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青青、甘宏林、甘植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汉辉、李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8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1、被告倪爱凤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2、被告倪爱凤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上述款项的利息(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利息为70470.23元,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3、若被告倪爱凤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李汉辉、李华荣共有的位于贵港市江北中路凤凰城B2幢1单元6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贵房权证字第039796号】,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480000元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李汉辉、李华荣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爱凤追偿。本案受理费8717元、财产保全费9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倪爱凤、李汉辉、李华荣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罗永福同志给予除名处理的决定
罗永福(男,身份证号:452729198806160875,2016年6月受聘于中建八局广西公司技术员岗位)该同志于2016年7月15日提交休假审批表,休假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休假事由:父亲病重需陪护。该同志事假假期结束至今仍未归,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项目其正当理由。公司以多种方式联系慰问其情况,该同志均未以任何形式回复。2016年7月15日起至今,该员工无故旷工达30天以上,且未办理任何工作移交手续。现根据国家《劳动法》及司字【2015】63号《中建八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考勤、着装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罗永福同志给予除名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注销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举办单位同意,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小组。请各债权人自2016年11月28日起90日内向本单位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2016年11月28日
注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