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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港桥:须予披露交易认购该等投资基金之权益及订立该等有限合夥协议

时间:2017-05-15 12:41 来源:www.yidiandian-tea.com 作者:1点点奶茶 阅读:

[公告]中国港桥:须予披露交易认购该等投资基金之权益及订立该等有限合夥协议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11:37:03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323)

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該等投資基金之權益及訂立該等有限合夥協議

訂立該等有限合夥協議及該等認購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作為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與投資
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一,內容有關

(其中包括)認購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投資基金一之權益。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投資基
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各自將與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
訂立認購協議。投資基金一之總資本承擔為
1,000,000,000港元,其中
220,000,000港元將由
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作為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
人)出資。


董事會進一步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作為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
與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二,內
容有關(其中包括)認購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投資基金二之權益。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
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各自將與投資基金二之普通
合夥人訂立認購協議。投資基金二之總資本承擔為
1,000,000,000港元,其中
220,000,000港
元將由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作為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
夥人)出資。


— 1 —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有關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有限合夥協議二
之該等認購協議及該等有限合夥協議項下之認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及在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條及第
14.23條合併計算時超逾
5%但低於
25%。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
及有限合夥協議二之該等認購協議,各自及共同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
市規則第
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有限合夥協議一

有限合夥協議一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投資基金名稱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LP

合夥人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一之初步有限合夥人:


Harneys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迅力控股有限公司

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

投資基金一之初步有限合夥人

投資基金一之初步有限合夥人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並須於接納任
何新有限合夥人後即時退出投資基金一及將不會於投資基金一擁有進一步或持續權益。


— 2 —



投資基金一的投資目標

投資基金一之投資目標為透過於股權、股權相關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債務工具及貸款之策
略性投資於就任何前述有關之能源、礦業或農業業務或基建進行投資。


於投資基金一之出資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對投資基金一作出之出資總額為
1,000,000,000港元。投資基金一之二
級有限合夥人已承諾出資
220,000,000港元,而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已承諾出資
780,000,000港元,款項將以港元或美元支付。


投資基金一之規模及每名合夥人之出資乃參考投資基金一之預期資金需求及各方之可能投資
回報及財政資源,經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公平磋商後釐定。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可能於投資基金一之年期內接納二級合夥人對投資基金一作出之額
外資本承擔,並可能自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接納購買投資基金一權益首日起計六個月內
接納額外有限合夥人加入投資基金一。


本集團將透過內部資源或債務融資,為將由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之出資撥支其資本
承擔。


年期

投資基金一自其成立日期起開始,並存續直至投資基金一於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接納購
買投資基金一權益首日起計第三週年屆滿當日或前後開始清盤為止,並可延長最多額外兩
年,每一次延長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予以釐定。


投資基金一亦可於以下解散事件終止:


(a)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之大多數票數同意下決定終止;
(b)已取得解散之司法判令;或
(c)並無有限合夥人之任何時間。

— 3 —



管理及投資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擁有管理及控制投資基金一之獨有權,並應投入充足時間及資源管
理及控制投資基金一。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擁有代表投資基金一作出投資之獨有權。


開支

於有限合夥協議一之條款規限下,投資基金一須承擔其經營開支及投資開支之相關費用,包
括存置賬簿及賬目、編製經審核及未經審核財務報表、保險、有關確定及訂立投資所產生之
開支、合夥人會議開支、經紀佣金及核證費用以及有限合夥協議一規定之任何其他費用。


分派

投資基金一之所得款項由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於接獲有關所得款項後
90日內分派。所得
款項按以下方式分配及分派予合夥人:


(a)
向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累計已分派金額達致相等於其出資總
額每年
6%之水平,出資總額自有關出資日期起計按日計算。

(b)
向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接獲相
等於其出資總額之金額為止。

(c)
向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接獲相
等於其初步出資金額為止。

(d)
就將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支付獨立付款向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

(e)
根據合夥人於投資基金一之權益百分比按比例向彼等(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除
外)分派
100%。

倘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於自其首次出資日期起計每六個月屆滿當日接獲之分派並無
達致相等於其出資總額(自有關出資日期起計按日計算)每年
6%之水平,投資基金一之二級

— 4 —



有限合夥人須向投資基金一作出額外出資,致使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收取其出資總
額每年
6%之金額。


作為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投資之代價,投資基金一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或
有限合夥協議一項下投資基金一之解散事件日期按投資利潤率獨立付款。


退出

概無有限合夥人(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除外)在下文詳述之事件發生時,未經投資基
金一之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批准,擁有任何權利
(a)自投資基金一退出為有限合夥人,
(b)自
投資基金一退出該有限合夥人之全部或部分出資。


倘投資基金一產生之損失超逾投資基金一之有限合夥人初步出資總額之
20%,或投資基金一
有重大不利變動且預期有關變動將導致超逾投資基金一之有限合夥人初步出資總額之
20%之
投資損失,則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有權向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發出兩個月事先
書面通知自投資基金一退出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於未能向一級合夥人支付其由投資基金一提
取之全部或部分出資時,將按年利率
20%計息。倘出現該不遵守行為,二級合夥人承諾其將
即時向一級合夥人支付由投資基金一提取之未付出資及利息。


轉讓限制

除非獲得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之事先書面同意,否則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得轉讓其全部或
任何部分權益。


於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一同日,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內容有關其各自認購投資基金一之出資。


認購投資基金一

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 5 —



訂約方


(1)由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訂立之認購協議: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迅力控股有限公司


(2)由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訂立之認購協議: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已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
申請透過向投資基金一作出
100,000,000美元之承諾出資以認購權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
合夥人已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申請透過向投資基金一作出
220,000,000港元之承諾出資以認購
權益。


該等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須於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發出之基金通知所
指定之日期作出,惟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須就出資款項向各有限合夥人給予最少一
(1)
個營業日之通知。預期基金通知將於認購協議簽署或即時發行。


每名有限合夥人之出資由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各自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
參考
(i)投資基金一之目標規模;
(ii)投資基金一之預期資金需求;及
(iii)各方之可能投資回
報及財政資源而釐定。


出資將以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或債務融資撥付。


有限合夥協議二

有限合夥協議二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 6 —



投資基金名稱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LP

合夥人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二之初步有限合夥人:


Harneys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盈添有限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

投資基金二之初步有限合夥人

投資基金二之初步有限合夥人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並須於接納任
何新有限合夥人後即時退出投資基金二及將不會於投資基金二擁有進一步或持續權益。


投資基金二之投資目標

投資基金二之投資目標為作出於固定收益證券之投資、債務工貝及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可換
股債券、固定收益證券、貨幣市場、可換股證券。


於投資基金二之出資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對投資基金二作出之出資總額為
1,000,000,000港元。投資基金二之二
級有限合夥人已承諾出資
220,000,000港元,而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已承諾出資
780,000,000港元,款項將以港元或美元支付。


投資基金二之規模及每名合夥人之出資乃參考投資基金二之預期資金需求及各方之可能投資
回報及財政資源,經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公平磋商後釐定。


— 7 —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可能於投資基金二之年期內接納投資基金二之二級合夥人對投資基
金二作出之額外資本承擔,並可能自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接納購買投資基金二權益首日
起計六個月內接納額外有限合夥人加入投資基金二。


本集團將透過內部資源或債務融資,為將由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之出資撥支其資本
承擔。


年期

投資基金二自其成立日期起開始,並存續直至投資基金二於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接納購
買投資基金二權益首日起計滿第三週年當日或前後開始清盤為止,並可延長最多額外兩年,
每一次延長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予以釐定。


投資基金二亦可於以下解散事件終止:


(a)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之大多數票數同意下決定終止;
(b)已取得解散之司法判令;或
(c)並無有限合夥人之任何時間。

管理及投資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擁有管理及控制投資基金二之獨有權,並應投入充足時間及資源管
理及控制投資基金二。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擁有代表投資基金二作出投資之獨有權。


開支

於有限合夥協議二之條款規限下,投資基金二須承擔其經營開支及投資開支之相關費用,包
括存置賬簿及賬目、編製經審核及未經審核財務報表、保險、有關確定及訂立投資所產生之
開支、合夥人會議開支、經紀佣金及核證費用以及有限合夥協議二規定之任何其他費用。


— 8 —



分派

投資基金二之所得款項由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於接獲有關所得款項後
90日內分派。所得
款項按以下方式分配及分派予合夥人:


(a)
向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累計已分派金額達致相等於其出資總
額每年
6%之水平,出資總額自有關出資日期起計按日計算。

(b)
向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接獲相
等於其出資總額之金額為止。

(c)
向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直至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接獲相
等於其初步出資金額為止。

(d)
就將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支付獨立付款向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分派
100%。

(e)
根據合夥人於投資基金二之權益百分比按比例向彼等(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除
外)分派
100%。

倘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於自其首次出資日期起計每六個月屆滿當日接獲之分派並無
達致相等於其出資總額(自有關出資日期起計按日計算)每年
6%之水平,投資基金二之二級
有限合夥人須向投資基金二作出額外出資,致使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收取其出資總
額每年
6%之金額。


作為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投資之代價,投資基金二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或
有限合夥協議二項下投資基金二之解散事件日期按投資利潤率獨立付款。


退出

概無有限合夥人(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除外)在下文詳述之事件發生時,未經投資基
金二之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批准,擁有任何權利
(a)自投資基金二退出為有限合夥人,
(b)自
投資基金二退出該有限合夥人之全部或部分出資。


倘投資基金二產生之損失超逾投資基金二之有限合夥人初步出資總額之
20%,或投資基金二
有重大不利變動且預期有關變動將導致超逾投資基金二之有限合夥人初步出資總額之
20%之
投資損失,則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有權向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發出兩個月事先

— 9 —



書面通知自投資基金二退出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於未能向投資基金二之一級合夥人支付其由
投資基金二提取之全部或部分出資時,將按年利率
20%計息。倘出現該不遵守行為,投資基
金二之二級合夥人承諾其將即時向投資基金二之一級合夥人支付由投資基金二提取之未付出
資及利息。


轉讓限制

除非獲得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之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合夥人一般不得轉讓其全部或任何
部分權益。


於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二同日,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二之該等認購協議,內容有關其各自認購投資基金二之出資。


認購投資基金二

有限合夥協議二之該等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訂約方


(1)
由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訂立之認購協議: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盈添有限公司


(2)
由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訂立之認購協議: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

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

— 10 —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之該等認購協議,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已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
申請透過向投資基金二作出
100,000,000美元之承諾出資以認購權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
合夥人已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申請透過向投資基金二作出
220,000,000港元之承諾出資以認購
權益。


該等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須於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二發出之基金通知所
指定之日期作出,惟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須就出資款項向各有限合夥人給予最少一
(1)
個營業日之通知。預期基金通知將於認購協議簽署或即時發行。


每名有限合夥人之出資由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各自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
參考
(i)投資基金二之目標規模;
(ii)投資基金二之預期資金需求;及
(iii)各方之可能投資回
報及財政資源而釐定。


出資將以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或債務融資撥付。


有關本集團、投資基金一之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有限合夥人之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不同類型之印刷線路板。其亦進行財務投資(包括投資於證券)及
其他有關活動;及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為專業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業務。


據董事所深知,投資基金一之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有限合夥人各自之主要業務如下: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為一間根據開曼
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迅力控股有限公司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迅力控股有限公司為華融之全資附屬公司。


— 11 —



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
從事投資控股。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合夥人: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為一間根據開曼群島
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

盈添有限公司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盈添
有限公司為華融之全資附屬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人: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
投資控股。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據董事所知,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其中一名主要股東賈天將先生(持有本公司之
16.67%
已發行股本)亦為華融(為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之控
股公司)之其中一名主要股東,持有華融之
21.60%已發行股本。然而,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
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
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各自並非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訂立該等有限合夥協議及成立該等投資基金之理由及裨益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集團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之一港橋投資有限公司成功自證
監會取得其資產管理業務及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27(1)條項下第
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

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正式批准。


— 12 —



成立投資基金一及投資基金二符合本集團之資產管理業務。此外,在有限合夥協議一及有限
合夥協議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下將收取之投資回報率屬有利。因此,董事會認為成立該等基
金屬可行投資,對本集團及股東整體有利。


董事會認為有限合夥協議一及有限合夥協議二之條款乃經訂約方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
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有關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及有限合夥協議二之
該等認購協議項下之認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及在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條及第
14.23條合併
計算時超逾
5%但低於
25%。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一之該等認購協議及有限合夥協議二之該等
認購協議,各自及共同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項下之通知及
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規定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開門營業進行日常銀行業務之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倘因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
類似事件,則香港銀行於該期間之任何日子予以剔除,有關
日子將不屬營業日

「本公司」指中國港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2323),於百慕達註冊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不時之董事

— 13 —



「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指迅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
有限合夥人」有限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指盈添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
有限合夥人」公司

「投資基金一之普通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合夥人」G.P. Limited,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
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普通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合夥人」G.P. Limited,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
公司

「本集團」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華融」指華融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993),於百慕達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投資基金一」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LP,根據有限合夥協議一成立及管理

「投資基金二」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LP,根
據有限合夥協議二成立及管理

「有限合夥協議一」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G.P. Limited、迅力控股有限公司及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訂立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Natural Resource Fund LP(開曼群
島獲豁免有限合夥)之經修訂及重列獲豁免有限合夥協議

— 14 —



「有限合夥協議二」指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G.P.
Limited、盈添有限公司及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於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訂立
Hong Kong Bridge One Belt One
Road Fixed Income Fund LP(開曼群島獲豁免有限合夥)之經
修訂及重列獲豁免有限合夥協議

「該等有限合夥協議」指有限合夥協議一及有限合夥協議二
「投資基金一之有限指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
合夥人」人
「投資基金二之有限指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

合夥人」人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合夥人」指有限合夥協議一及╱或有限合夥協議二項下合夥人(視情況而

定)
「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指
Great Merchant Investments Limited,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
有限合夥人」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指
Idea Excel Investments Limited,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

有限合夥人」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
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15 —



「有限合夥協議一之指投資基金一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一之二級有限合夥
該等認購協議」人各自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訂立之該等認購協議

「有限合夥協議二之指投資基金二之一級有限合夥人及投資基金二之二級有限合夥
該等認購協議」人各自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訂立之該等認購協議

「美元」指美元,美利堅合眾國之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港橋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劉廷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劉廷安先生、卓可風先生及周伙荣先生;非執行董
事毛裕民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吳文拱先生、魏偉峰博士及劉斐先生組成。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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